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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秦雪平与邓贻(怡)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雪平,邓贻(怡)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秦雪平。被执行人邓贻(怡)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秦雪平申请邓贻(怡)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资民初字第25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邓怡安应支付申请人秦雪平案款10333.8元,承担诉讼费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被执行人邓贻(怡)安在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前一次性赔付申请人秦雪平各项损失9000元,其余款项和相关利息申请人全部自愿放弃,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被执行人追偿;二、案件受理费180元,由秦雪平承担;执行费55元,由邓贻(怡)安承担”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书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民法院(2014)资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鑫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志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