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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乙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乙、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及利息8191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25日),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核实二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即下落不明,执行中核查仍无下落,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乙、李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申请执行费9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无下落。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余额。另查,本院在执行陕西西乡某某银行城北支行与王某乙、李某某金融借款((2015)西执字第00195号)一案件中,本院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将王某乙、李某某的贷款抵押物,位于西乡县某某镇的房屋以42万元售出,支付银行本息37.8万元,收取受理费、执行费后,尚余4174.90元转入本案。从该款中收取王某乙、李某某应负担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920元后,剩余1754.90元已兑付给申请人王某甲。现被执行人王某乙、李某某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66436.10元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邢汉飞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武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