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磊与被告刘庆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514号原告杨磊,男,生于1986年2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元,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与被告刘庆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庆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庆元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回对被告刘庆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磊负担。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