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文超申请执行龚伟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超,男,汉族。被执行人:龚伟胜,男,汉族。李文超诉龚伟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颍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临民瓦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龚伟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告李文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龚伟胜所有的价值8425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巩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