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申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何圣统与李丽群、章意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丽群,何圣统,章意,胡孟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申字第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丽群。委托代理人:何妙富,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冬梅,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圣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孟进。再审申请人李丽群因与被申请人何圣统、章意、胡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丽群申请再审称:(一)李丽群为证实章意已转账归还本案全部借款,在一审中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章意向何圣统、胡红巧、何志挺以及应雅如等人的银行账号转账汇款情况,但一、二审法院均未调取,属程序违法;(二)二审判决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以现金交付借款的现象较为普遍,认定章意转账支付的130多万元系归还其欠何圣统的其他借款,缺乏证据证明。李丽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调查取证问题。首先,本案借款的出借人为何圣统,从现有证据来看,其并未指示章意向何志挺、应雅如等人汇款。其次,一审法院根据李丽群的申请,已向银行查询了章意向何圣统、胡红巧、何志挺的三笔汇款。对于章意的其他不涉及何圣统本人的汇款,不属于审理本案所需的必要证据,一、二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程序并无不当。故,李丽群所提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事实认定问题。因借款人章意、胡孟进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一、二审诉讼,二审法院在何圣统仍持有涉案借条的情况下,结合何圣统提供的部分银行转账凭证、证人应灵雪的证言、李丽群提供的录音资料等证据,以及一、二审庭审情况,认定章意未归还本案借款,合法有据。且,李丽群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章意已归还本案全部借款,故李丽群的该再审理由,本院亦难支持。综上,李丽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丽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亮代理审判员 吴苗苗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