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边秀章与边新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秀章,边新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边秀章。被告:边新永。原告边秀章诉被告边新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边秀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边新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秀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边秀章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宁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