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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边秀章与边新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秀章,边新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边秀章。被告:边新永。原告边秀章诉被告边新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边秀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边新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秀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边秀章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宁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