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苏光正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11号罪犯苏光正。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0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光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七月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苏光正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43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3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2013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分1分;2013年二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十次获奖分共26.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苏光正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苏光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光正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