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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莫晓东与钟玉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晓东,钟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72号原告莫晓东,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承德市。被告钟玉平,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晓东与被告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晓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钟玉平所有的庄河沙场补偿款452226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莫晓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钟玉平所有的庄河沙场补偿款452226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吉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