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二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亚士创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117号原告:新疆亚士创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1栋19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438507-03。法定代表人:王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伦,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00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新疆亚士创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庭下和解,现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亚士创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亚士创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54.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77.20元,退还原告3077.19元。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泓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