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凉中刑执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蒋翔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翔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川凉中刑执字第2762号罪犯蒋翔南,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信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川凉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翔南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6年5月1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08年3月17日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7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3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3年7月2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田岚、欧守江出庭提请对罪犯蒋翔南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海鹏、任振军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罪犯蒋翔南,证人监管民警涂某、朱某,证人罪犯文某某、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蒋翔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蒋翔南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蒋翔南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翔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获执行机关定量考核积分125.5分。期间,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奖励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蒋翔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翔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