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监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罗继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云高刑监字第205号罗继华:你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1)云高刑终字第90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你犯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你参与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请求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与原审被告人阿种万古、沙玉发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境外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海洛因并走私入境,准备运入内地进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们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关于你提出没有参与毒品犯罪的申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