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曾某某,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以自愿与被告曾某某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