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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曾某某,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以自愿与被告曾某某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