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吕延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刑初字第486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州市。2015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自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6月14日17时30分许,无证、醉酒后驾驶鲁FSU6**号二轮摩托车沿莱州市文昌南路行驶,行至万通桥南一水果摊旁时,不慎与停在路旁的鲁YS08**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对方车损。案发后,交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吕某某进行呼气式体内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交警遂将其带至莱州市中医院依法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mg/100ml血液。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破案后,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验测试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收监羁押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孙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