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4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宝军与薛欢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176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军,又名刘保军,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薛欢宁,女,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宝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9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薛欢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薛欢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6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薛欢宁在本案中本息共计给付申请人590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薛欢宁于和解当日给付申请人1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剩余的从2015年10月份起依次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7000元,直至给付完毕。由被执行人薛欢宁承担执行费66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