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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宝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通江大街。法定代表人:周革,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莹,系该信用合作社职员。被执行人:郭宝强,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督字第19号支付令,受理了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宝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88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宝强于2015年10月30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民督字第19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韬审判员 由晓峰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