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杨玉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杨玉纯,杨阳,姜吉平,王云明,李广,张居民,李文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500号。负责人白锐平,行长。被告杨玉纯,男,满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河南街兴业村五组。被告杨阳,男,汉族,1985年1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姜吉平,男,汉族,1957年9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王云明,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李广,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张居民,男,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李文彬,男,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杨玉纯、杨阳、姜吉平、王云明、李广、张居民、李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吴 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