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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但崇君、叶丽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二初字第431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路二段30号。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代仲辉,员工。被告但崇君,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叶丽,女,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荣县信用联社)诉被告但崇君、叶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县信用联社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县信用联社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2663元,由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心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