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孟豪与简旭涛追索劳动报酬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孟豪,简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174号申请执行人胡孟豪。被执行人简旭涛。本院在执行胡孟豪与被执行人简旭涛追索劳动报酬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简旭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简旭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简旭涛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亦无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胡孟豪也不能提供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1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