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382号原告赵某某,男,1983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苏村镇。被告唐某某,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苏村镇。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丽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姣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