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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382号原告赵某某,男,1983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苏村镇。被告唐某某,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苏村镇。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丽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姣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