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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执异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沈阳市皇姑区支行,沈阳市胶带五厂,沈阳市第二互感器厂,沈阳市皇姑区电焊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异字第446号申请人: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富怀,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沈阳市皇姑区支行,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负责人:吴玉良,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沈阳市胶带五厂,住所地:沈阳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李季,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沈阳市第二互感器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咎立章,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电焊机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吕长友,系该厂厂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年3月9日作出(2003)沈中(3)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4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4)沈法执字第817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2004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2009年7月1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8日,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0日,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辽宁汇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辽宁汇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2日,辽宁汇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案申请人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申请人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以邮递的方式通知了各个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04)沈法执字第81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符合合同法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对其所受让的债权享有相应权利,故对其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为(2004)沈法执字第81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雪春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乔维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