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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即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远东综合商店、高密市东发纺织厂与青岛市城阳区河套镇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东综合商店,高密市东发纺织厂,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即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远东综合商店,地址,成岩区。负责人刘志良(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东发纺织厂。住所地高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鞠青敏,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先勇,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远东综合商店、高密市东发纺织厂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河套镇人民政府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放弃剩余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99)城经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97)城经41号民事判决书、(97)城经1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