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刑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云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刑财字第35号被执行人李云波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云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现因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李云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胡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