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二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英贤、彭怀政、彭怀进等492人与宾阳县永凯大桥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贤、彭怀政、彭怀进等,宾阳县永凯大桥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二初字第385号原告张英贤、彭怀政、彭怀进等492人。代表人张英贤。代表人彭怀政,农民。代表人彭怀进,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杰章,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瑞彪,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宾阳县永凯大桥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大桥镇红桥路段。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永凯大厦23楼2318房。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大桥镇南梧街167号。负责人蒋崇凤,公司经理。原告张英贤、彭怀政、彭怀进等492人诉被告宾阳县永凯大桥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原告张英贤、彭怀政、彭怀进等492人于10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贤、彭怀政、彭怀进等492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46元,减半收取20573元,由原告张英贤、彭怀政、彭怀进等492人负担。审 判 长 韦 松代理审判员 吕 惠人民陪审员 朱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思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