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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二终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白俊婷与孙铁梅、庞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铁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俊婷。原审被告:庞秀利。原审被告:陈世雷。原审被告:林跃成。上诉人孙铁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0月30日上午九时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给各方当事人按其填写的邮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孙铁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铁梅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7元,由上诉人孙铁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希平审判员  李成立审判员  张宝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