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执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淑荣与刘连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荣,刘连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428-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荣,农民。被执行人刘连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荣与被执行人刘连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连营未能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刘连营其它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名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