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民初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梁承先与杨国芳、泉州市丰泽区东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承先,杨国芳,泉州市丰泽区东方机械有限公司,黄聪祝,泉州市远景轴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梁承先,男,汉族,1960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龙德、苏志松,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芳,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丰泽区。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东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杨标志。被告黄聪祝,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远景轴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绿谷台商高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黄聪祝。上列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茗发、陈志鹏,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承先与被告杨国芳、泉州市丰泽区东方机械有限公司、黄聪祝、泉州市远景轴承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欲与各被告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承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原告梁承先负担。审 判 长 郑辉明审 判 员 史赠莹人民陪审员 李明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清波速 录 员 XX鑫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