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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薛某某、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赵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赵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薛某某,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双河乡大庄科大队陈庄科村。原告赵某某,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双河乡桃庄湾行政村阳湾塔村。被告刘某某,男,35岁许,汉族,现住志丹县双河乡桃庄湾行政村南梁村。被告赵某甲,男,37岁许,汉族,现住志丹县双河乡桃庄湾行政村阳塔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赵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小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同慧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