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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3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华与四川省水利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740号起诉人汪华,男,汉族,1971年生,住四川省洪雅县。2015年10月26日,本院收到汪华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1年5月16日起诉人与四川省水利工程局第二机械化施工处签订《挖装运推协议书》,约定将横江燕子坡水电站土建工程项目中的“硬质石杰及土料的土石方开挖、装车、运输、卸料、推平工程”发包给起诉人。起诉人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2013年4月27日,起诉人、被起诉人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29129264.4元。截止2014年2月13日,被起诉人共支付工程款25576639.41元,尚欠工程款3552624.99元。后经协商,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书》,约定了剩余款项的支付方式。被起诉人于2015年6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尚欠2552624.99元,后经起诉人多次催收,被起诉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汪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荣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