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855号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金本日强五金收货店与佛山市三水区刚文泰塑料制品厂,刘志刚加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85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日强五金收货店,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刚文泰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洲边三村大道*号,投资从刘志刚。被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日强五金收货店与被执行人刘志刚、佛山市三水区刚文泰塑料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志刚、佛山市三水区刚文泰塑料制品厂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日强五金收货店支付加工费5967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志刚、佛山市三水区刚文泰塑料制品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刚文泰塑料制品厂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四村西43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等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志刚名下车牌号为粤E×××××和粤E×××××小型轿车二台,从被执行人刘志刚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11623.67元已退给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并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8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