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异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许兵与刘贯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兵,刘贯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异字第00067号案外人刘永。申请执行人许兵。被执行人刘贯升。本院在执行(2014)洪界民初字第0133号许兵与刘贯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4)洪执字第14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刘贯升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龙集镇龙集街门面房2间(北边),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永对涉案房产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永述称,法院依据许兵提供的龙集居委会假产权证明对涉案房产予以查封,现龙集居委会已经作出了证明对许兵出具的证明予以否认,现该房产应为案外人所有,故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查明,许兵与刘贯升之间因借款而成诉,2014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4)洪界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贯升偿还许兵借款280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因刘贯升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许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4)洪执字第14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刘贯升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龙集镇龙集街门面房2间(北边)。现案外人刘永以涉案房产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该房产的查封。另查明,涉案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本院认为,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物主张权利,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案外人未能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证明其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故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翟良彦审 判 员 尹继忠代理审判员 秦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符倩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