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岛区小城故事酒店与青岛凯德瑞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岛区小城故事酒店,青岛凯德瑞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968号原告:黄岛区小城故事酒店。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杨长亭,店长。委托代理人:董如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系黄岛区小城故事酒店店长助理。被告:青岛凯德瑞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岛区小城故事酒店与被告青岛凯德瑞焊接设备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岛区小城故事酒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岛区小城故事酒店负担。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炳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