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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明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89号罪犯刘明远,男,生于1959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7日作出(2006)成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355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德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刘明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明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明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