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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2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波与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波,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219-1号原告程波,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尚洋。原告程波诉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