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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新与苌光汉、王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苌光汉,王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68号原告:王新,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苌光汉,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王安华,女,1957年7月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与被告苌光汉、王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王新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许道贵人民陪审员  周维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仇典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