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新与苌光汉、王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苌光汉,王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68号原告:王新,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苌光汉,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王安华,女,1957年7月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与被告苌光汉、王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王新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许道贵人民陪审员 周维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仇典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