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行执审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人社局、段国清撤回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段国清,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资行执审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段国清,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灵官镇锡山村李古组**号。委托代理人肖泽平,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承坪乡河东村新塘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青华,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安平镇安平街。被申请执行人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开发区依波茵花园。法定代表人刘晓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春丽,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段国清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保障非诉执行前审查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国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段国清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段国清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谢铭航代理审判员 赵 明人民陪审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前,申请人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依法准予撤回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