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宏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宏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614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宏超。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宏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57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宏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0元系毒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宏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宏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宏超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宏超撤回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5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蔚茹审判员 李丽欢审判员 蒋小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