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齐永峰与姜鹏、罗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永峰,姜鹏,罗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506号原告齐永峰,男,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人。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鹏,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孙家庄村人。被告罗苗苗,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迎丰镇人。原告齐永峰诉被告姜鹏、罗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姜鹏、罗苗苗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永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晋贤人民陪审员 赵慧芳人民陪审员 梁晓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建新(校对人王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