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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齐永峰与姜鹏、罗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永峰,姜鹏,罗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506号原告齐永峰,男,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人。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鹏,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孙家庄村人。被告罗苗苗,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迎丰镇人。原告齐永峰诉被告姜鹏、罗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姜鹏、罗苗苗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永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晋贤人民陪审员  赵慧芳人民陪审员  梁晓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建新(校对人王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