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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逯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逯某。被告:谭某。原告逯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向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某与被告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逯某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朋友也没有详细介绍被告的情况。原、被告认识交往半年左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住在北关村,被告没有生育能力。原告与被告没有夫妻生活。2006年原告离开北关村回老家居住生活,直到现在没有回来。现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谭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逯某与被告谭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确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逯某与被告谭某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然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应理性、客观的对待和处理。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增加沟通,是能够和好的,因此对于原告逯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逯某与被告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司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