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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出生于1977年5月7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男,出生于1948年8月21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系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之父。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出生于1977年9月28日,汉族。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汉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甲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交付睡宝床垫一套、衣柜一套、25吋创维彩色电视机一台、VCD机一台、澳柯玛洗衣机一台、电磁炉一台、电风扇一台、电饭锅一个、热水瓶两个,并向李某某支付生活帮助金5000元、承担迟延履行利息46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5246元直接交纳至本院。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后经本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均为智力残障人士;双方离婚后,被告王某某臆断离婚是因其父母造成,于2014年国庆节期间殴伤其父母、砸毁家具家电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判决书确定被告应交付给原告的物品,除床垫、电磁炉、电饭煲外,其余均已被被告王某某砸毁;汉台区汉王镇大兴村村委会、城固县三合镇龙王庙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原被告双方家庭在当地均为生活特困户,经本院实地调查后确定属实。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甲后,李某甲表示认可调查结果。2015年10月30日,李某甲向本院书面申请给予李某某特困救助金5000元后终结本案的执行,并放弃对睡宝床垫一套、衣柜一套、25吋创维彩色电视机一台、VCD机一台、澳柯玛洗衣机一台、电磁炉一台、电风扇一台、电饭锅一个、热水瓶两个的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的救助申请符合《中共汉中市委政法委、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财政局、汉中市民政局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施救助暂行办法》及《汉中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决定予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特困救助5000元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对垫付的救助金5000元依法进行追偿,所执行款项进入救助资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汉台执第005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保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