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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巩大可与李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大可,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664号申请执行人巩大可,男,197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李芳,女,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40319821221184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42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林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王西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