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梅花商店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陈二毛肥牛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梅花商店,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陈二毛肥牛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046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梅花商店。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官厅市场8号。注册号610111600010525。经营者许秀云,女。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陈二毛肥牛火锅店。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六路银池丽舍云端小区2号楼2层。注册号610132600063984。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梅花商店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陈二毛肥牛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梅花商店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梅花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逯 涛代理审判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