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荣与孙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455号原告王荣,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被告孙艳伟,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原告王荣诉被告孙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荣提供的被告孙艳伟地址无法送达,亦不能提供被告孙艳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或下落不明有关证明,使诉讼无法正常进行。本院认为:原告王荣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关于起诉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使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荣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75元,退回原告王荣。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会人民陪审员 许卫岗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聂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