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芮与陈光、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芮,陈光,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507号原告:李芮,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天国、陶兴业,均系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被告:田平,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原告李芮诉被告陈光、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光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芮的委托代理人张天国、陶兴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光、田平经由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芮诉称:原告与被告陈光于2015年5月4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按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陈光提供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由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7月4日,被告陈光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若被告陈光逾期还款的,未还款金额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被告陈光行为导致原告未能如期收回借款的,被告陈光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由此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两被告账户汇入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2015年7月6日,因被告陈光需资金偿还其名下位于中山市××城花园××区××房的私人贷款又向原告提出借款175000元。原告向被告陈光提供175000元借款偿还上述的贷款后,被告陈光一直拒绝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被告陈光与被告田平是夫妻关系,被告陈光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田平应与被告陈光共同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据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5000元、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算至2015年8月31日为10533元;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8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算至2015年8月31日为3313元。175000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借款协议书》;2.《收据》、转账明细;3.《借款协议书》;4.《收据》;5.转账明细、《收条》、《抵押借款合同》;6.《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广东省司法厅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7.结婚证。被告陈光、田平经由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答辩及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芮与被告陈光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5年5月4日签订《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李芮向陈光提供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由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7月4日,陈光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若陈光逾期还款的,未还款金额按月利率3%向李芮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陈光行为导致原告未能如期收回借款的,陈光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由此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协议签订后,李芮于2015年6月2日向陈光交付借款本金,陈光出具《收据》1份,载明:收到李芮借款18万元。2015年7月6日,李芮与陈光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陈光向李芮借款17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协议签订后,李芮按照陈光的指示把借款交付给案外人黄意敏,陈光出具《收据》1份,确认收到借款175000元。后李芮向陈光催讨欠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求。另查明:陈光与田平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李芮主张陈光、田平拖欠其借款,提供了《借款协议书》、《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借款协议书》、《收据》上有陈光的签名,证据真实有效,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此,本院对李芮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陈光向李芮借款355000元:1.其中18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陈光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还款期届满后,陈光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应当按照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未还金额的3%支付利息,现李芮请求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其中175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在李芮催告后,陈光理应立即偿还上述借款本金1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开始计算。关于律师费问题,《借款协议书》中约定如陈光违约,应承担李芮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李芮主张律师费损失15000元,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故李芮诉请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光与田平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田平应当对被告陈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芮偿还借款35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2日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9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芮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三、被告田平对被告陈光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58元,减半收取为35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光、田平负担,该款陈光、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李芮。如果被告陈光、田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颖怡姚志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