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梅福与李中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福,李中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张梅福。被告李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福与被告李中华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中华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给被告送达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