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梅福与李中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福,李中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张梅福。被告李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福与被告李中华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中华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给被告送达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