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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烨玲、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烨玲,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890号原告: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峰。委托代理人:曹娟,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莹,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刘烨玲,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赵政党,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逢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烨玲、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元,减半收取1095.5元,由原告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旭侠审 判 员  杨迎珍人民陪审员  翁安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