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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1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与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王俊,黄晔锋,王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70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负责人:俞新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政。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晔锋,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黄晔锋。被执行人:王小宝。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为与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王俊、黄晔锋、王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嵊州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外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王俊、黄晔锋、王小宝支付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人民币4174518.6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和土地均已另行设定抵押且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晔锋、王小宝的房产另行设定抵押且本案轮候查封,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王俊、黄晔锋、王小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7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