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史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史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为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在规定的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雪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