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史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史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为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在规定的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雪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