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桑植县顺源丝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河南省益有万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顺源丝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县朱家台居委会许家台组。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合作社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益有万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苟堂镇玉皇庙村。法定代表人杨丽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桑植县顺源丝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河南省益有万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益有万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新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