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萍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马萍,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燕,女,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萍诉被告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萍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璐璐人民陪审员 崔淑娟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