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杨连振,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晓娜,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蕾 百度搜索“”